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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

2014年12月29 09:55:16 作者: 来源:郑州市勘察设计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郑政文〔2013〕2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现将有关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30日起,全市(包括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区和各县、市、区)范围内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其中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必须达到二星级以上标准(含二星级)。    二、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保障性住房执行住建部颁布的《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    三、市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应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情况的审查。对达不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节能审查。    四、市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按绿色建筑标准对项目建筑布局、日照条件等进行审查,如不符合绿色建筑相关要求,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市住房保障部门在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阶段,应重点审查建设单位报审材料中增设绿色建筑规模和经济可行性说明内容;在下达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时,应当明确提出实施绿色建筑的建设要求,并落实到项目。    在保障性住房运行阶段,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定提出运行管理要求,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加强运营管理过程监督,制定管理办法,做好绿色建筑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六、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措施。对达不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七、设计单位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把绿色建筑设计落实到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各个专业,并明确绿色建筑的技术措施。    八、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规划设计审批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九、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绿色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相关内容,确需修改的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总承包企业应编制绿色施工技术方案,对绿色施工全过程负责。 十、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绿色建筑相关设计未按绿色建筑设计进行施工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认可。同时,监理单位要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监理实施细则。   十一、建设单位应将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纳入工程验收内容,工程验收合格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十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对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实施监督管理。在竣工验收阶段,应重点核实设计文件中绿个建筑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进行验收备案。 十三、建立奖励机制。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按规定享受国家、省现有补贴政策。对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范围内的项目,按照二星级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三星级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贴奖励(不含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其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摊,并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十四、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分工,提出各管理环节对绿色建筑进行审查和监管的措施,对不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依法进行查处。    十五、本《通知》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0日。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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